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8675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0769号
2024-09-23 00:00:00.0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67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3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67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3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