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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9496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007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国投羌山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国投羌山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9496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4类“项链(首饰);电子钟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253号“图形”、第164953号“TUDOR及图”、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第1218381号“帝舵TUDOR及图”、第347304号“帝舵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图形在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应可区分,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钟;表”商品上的“帝舵TUDOR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496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国投羌山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国投羌山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9496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4类“项链(首饰);电子钟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253号“图形”、第164953号“TUDOR及图”、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第1218381号“帝舵TUDOR及图”、第347304号“帝舵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图形在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应可区分,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钟;表”商品上的“帝舵TUDOR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496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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