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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14576号“小白心里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2191号
2021-10-28 00:00:00.0
申请人:福建省慕兰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烁枫
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对第29014576号“小白心里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506547号“小白心里软”商标、第27975323号“小白,心里软”商标、第27965297号“小白,心里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小白心里软”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存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经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18年5月11日注销,说明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作为股东投资潮州市潮安区东奕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有可能接触到“小白心里软”品牌,持续申请与“小白心里软”近似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信息、转让证明;
2.慕兰卡集团及关联公司情况介绍、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3.关于“小白心里软”品牌介绍的网页摘录、微信公众号;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等;
5.申请人与成都笨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春季成都糖酒商品交易会展位特装工程合同”;
6.申请人参加2017年春季成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图片;
7.2017年9月22日在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关于“小白心里软”的报道;
8.被申请人与潮州市潮安区东奕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存在投资关系;
9.被申请人为食品行业品牌策划的证据;
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有关被申请人的信息摘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花生糖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福建省蔡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彭泽县烁枫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30MA37PN5A13,经营者为郭烁枫,登记机关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注销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生糖、糖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锅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不能证明其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5、6、7中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参加展会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的商品为烘焙糕点、面包。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凝胶软糖、豆形软糖、花生糖、夹心糖、糖蜜、牛轧糖、口气清新用薄荷糖、糖果和面包用巧克力、口香糖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小白心里软”或与之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烁枫
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对第29014576号“小白心里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506547号“小白心里软”商标、第27975323号“小白,心里软”商标、第27965297号“小白,心里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小白心里软”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存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经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18年5月11日注销,说明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作为股东投资潮州市潮安区东奕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有可能接触到“小白心里软”品牌,持续申请与“小白心里软”近似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信息、转让证明;
2.慕兰卡集团及关联公司情况介绍、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3.关于“小白心里软”品牌介绍的网页摘录、微信公众号;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等;
5.申请人与成都笨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春季成都糖酒商品交易会展位特装工程合同”;
6.申请人参加2017年春季成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图片;
7.2017年9月22日在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关于“小白心里软”的报道;
8.被申请人与潮州市潮安区东奕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存在投资关系;
9.被申请人为食品行业品牌策划的证据;
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有关被申请人的信息摘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花生糖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福建省蔡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彭泽县烁枫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30MA37PN5A13,经营者为郭烁枫,登记机关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注销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生糖、糖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锅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不能证明其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5、6、7中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参加展会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的商品为烘焙糕点、面包。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凝胶软糖、豆形软糖、花生糖、夹心糖、糖蜜、牛轧糖、口气清新用薄荷糖、糖果和面包用巧克力、口香糖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小白心里软”或与之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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