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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75610号“大境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70号
2020-04-13 00:00:00.0
申请人:杭州大境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5610号“大境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8068号“大境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7873号“境界”商标、第37242103号“境•界企业家学者项目ENTREPRENEURFELLOWS”商标、第37249195号“境·界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5610号“大境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8068号“大境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7873号“境界”商标、第37242103号“境•界企业家学者项目ENTREPRENEURFELLOWS”商标、第37249195号“境·界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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