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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39049号“ITG REAL EST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73981号
2022-12-28 00:00:00.0
申请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9049号“ITG REAL EST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0176号商标、第1284485号商标、第54176445号商标、第14200321号商标、第8954712号商标、第6819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虽然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但在商标共存会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申请人据此主张申请商标应获初步审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9049号“ITG REAL EST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0176号商标、第1284485号商标、第54176445号商标、第14200321号商标、第8954712号商标、第6819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虽然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但在商标共存会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申请人据此主张申请商标应获初步审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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