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8712066号“OKJEMP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71961号
2023-06-21 00:00:00.0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立斌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38712066号“OKJEM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1533号“TEM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775号“TEM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66917号“JEM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反复恶意抄袭摹仿,其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尼尔森市场调研机构出具的销售额及销售额占比统计报告、中国线上销售排名及市场占有率统计截图;
2、申请人授权许可维达集团及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系列商标的授权书、维达集团在中国设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列表证明;
3、维达集团官网截图;
4、得宝(Tempo)品牌宣传资料、推广案例分享资料;
5、经公证的百度网站搜索截图;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维达集团及关联公司授权的网络经销商列表及网络授权书统计列表;
8、得宝(Tempo)品牌在中国线上销售排名及市场占有率统计截图;
9、2018年6月维达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制作的得宝(Tempo)品牌及推广案例分享资料;
10、全国KANTAR消费者固定样组分析报告、得宝(Tempo)品牌健康度调研项目报告、分众传媒电梯媒体投放广告复盘报告、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宣传推广及粉丝增长数据报告;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纸巾;文具;笔记本;笔;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手帕;绘画材料;书籍装订材料”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制)手帕、卫生或化妆用品卫生纸、卸妆用纸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4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第54877104号“OKJEMPO”(无效宣告程序中)、第45617151号“OKJEMPO及图”(无效宣告程序中)、第67359521号“OKJEMPO”(异议程序中)、第39664419号“OKLOTUS”、第58013908号“IOTUS”、第71707776号“OKROSE”、第71396365号“PURAR”、第63459356、63454791号图形(与维达图形近似)、第64326219、61601972号“易趣”商标等多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 “OKJEMP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纸巾;纸手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制)手帕;卫生或化妆用品卫生纸;卸妆用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纸;卫生纸;纸巾;纸手帕”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 “OKJEMPO”、“OKLOTUS”、“IOTUS”、“OKROSE”、“PURAR”、图形(与维达图形近似)、“易趣”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立斌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38712066号“OKJEM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1533号“TEM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775号“TEM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66917号“JEM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反复恶意抄袭摹仿,其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尼尔森市场调研机构出具的销售额及销售额占比统计报告、中国线上销售排名及市场占有率统计截图;
2、申请人授权许可维达集团及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系列商标的授权书、维达集团在中国设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列表证明;
3、维达集团官网截图;
4、得宝(Tempo)品牌宣传资料、推广案例分享资料;
5、经公证的百度网站搜索截图;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维达集团及关联公司授权的网络经销商列表及网络授权书统计列表;
8、得宝(Tempo)品牌在中国线上销售排名及市场占有率统计截图;
9、2018年6月维达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制作的得宝(Tempo)品牌及推广案例分享资料;
10、全国KANTAR消费者固定样组分析报告、得宝(Tempo)品牌健康度调研项目报告、分众传媒电梯媒体投放广告复盘报告、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宣传推广及粉丝增长数据报告;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纸巾;文具;笔记本;笔;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手帕;绘画材料;书籍装订材料”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制)手帕、卫生或化妆用品卫生纸、卸妆用纸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4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第54877104号“OKJEMPO”(无效宣告程序中)、第45617151号“OKJEMPO及图”(无效宣告程序中)、第67359521号“OKJEMPO”(异议程序中)、第39664419号“OKLOTUS”、第58013908号“IOTUS”、第71707776号“OKROSE”、第71396365号“PURAR”、第63459356、63454791号图形(与维达图形近似)、第64326219、61601972号“易趣”商标等多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 “OKJEMP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纸巾;纸手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制)手帕;卫生或化妆用品卫生纸;卸妆用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纸;卫生纸;纸巾;纸手帕”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 “OKJEMPO”、“OKLOTUS”、“IOTUS”、“OKROSE”、“PURAR”、图形(与维达图形近似)、“易趣”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