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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16463号“TOP TO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528号
2025-03-26 00:00:00.0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家松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家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16463号“TOP T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P TOY”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内衣);靴;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注册的第62358033号、第50932994号、第59761971号“TOPTOY”、第7167280号“TOP TOY及图”、第51059349号“TOP TOY”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盒”、第26类“非贵金属制佩戴徽章”、第28类“玩具;魔方”、第35类“广告宣传”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16463号“TOP TO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家松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家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16463号“TOP T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P TOY”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内衣);靴;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注册的第62358033号、第50932994号、第59761971号“TOPTOY”、第7167280号“TOP TOY及图”、第51059349号“TOP TOY”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盒”、第26类“非贵金属制佩戴徽章”、第28类“玩具;魔方”、第35类“广告宣传”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16463号“TOP TO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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