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82061841号“GAME FOR PEACE S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82061841BFBH01
2025-09-22 00:00:00.0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061841号“GAME FOR PEACE S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99645号“SSS”商标、第78229982号“S.S.S及图”商标、第47087494号“SSSS.古立特”商标、第79998039号“3SSS”商标、第51309148号图形商标、第4774679号“SSS及图”商标、第11471180号“121SSS及图”商标、第5859653号“SUNDANCE SSSS及图”商标、第52062341号“ZIPP S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四在申请审查中,引证商标六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恳请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SS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对申请人中止审理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061841号“GAME FOR PEACE S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99645号“SSS”商标、第78229982号“S.S.S及图”商标、第47087494号“SSSS.古立特”商标、第79998039号“3SSS”商标、第51309148号图形商标、第4774679号“SSS及图”商标、第11471180号“121SSS及图”商标、第5859653号“SUNDANCE SSSS及图”商标、第52062341号“ZIPP S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四在申请审查中,引证商标六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恳请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SS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对申请人中止审理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