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892241号“DIESELIRI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323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家淇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家淇(原名称:佛山市卡莱实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92241号“DIESELIR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ESELIRIS”指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201号、第3640751号“DIESE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制服装;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93024号“DIESEL”、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674576号“DIESE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产品展出和产品展示服务;促销服务;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商品和服务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DIESEL”,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DIESE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上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2241号“DIESELIRIS”商标在“广告;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家淇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家淇(原名称:佛山市卡莱实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92241号“DIESELIR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ESELIRIS”指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201号、第3640751号“DIESE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制服装;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93024号“DIESEL”、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674576号“DIESE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产品展出和产品展示服务;促销服务;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商品和服务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DIESEL”,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DIESE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上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2241号“DIESELIRIS”商标在“广告;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