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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68530号“菲乐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230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明中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明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768530号“菲乐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乐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333号“FI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881462号和第6747913号“斐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8530号“菲乐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明中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明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768530号“菲乐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乐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333号“FI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881462号和第6747913号“斐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8530号“菲乐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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