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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45831号“兄弟铁锅炖 XIONGDI TIEGUOD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9284号
2022-04-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8945831 |
申请人:陕西润华聚缘兄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5831号“兄弟铁锅炖 XIONGDI TIEGUOD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6826118号“兄弟翡翠及图”商标、第7325370号“兄弟厨房”商标、第16130054号“兄弟大灶台”商标、第15320271号“兄弟养殖”商标、第12374106号“兄弟文体”商标、第46760386号“兄弟烧烤龙虾 BROTHERS ROAST LOBSTER及图”商标、第7069415号“兄弟体育及图”商标、第26131579号“兄弟搬家及图”商标、第21790643号“兄弟搬家”商标、第9633686号“兄弟装饰”商标、第51595522号“兄弟石锅烤肉”商标、第12374094号“兄弟户外”商标、第10355126号“好兄弟”商标、第13067056号“兄弟姜汁”商标、第56630334号“兄弟串串 BROTHER CHUANCHUAN”商标、第12641151号“兄弟烂火锅”商标、第20314713号“兄弟运动”商标、第16676191号“兄弟e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已取得“兄弟铁锅炖”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十六至十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十二至十四、十六至十八存在交叉检索的服务,且均已成功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门头、门店内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五未能取得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十六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兄弟”,上述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十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十六相区分。各引证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服务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取得“兄弟铁锅炖”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的理由亦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5831号“兄弟铁锅炖 XIONGDI TIEGUOD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6826118号“兄弟翡翠及图”商标、第7325370号“兄弟厨房”商标、第16130054号“兄弟大灶台”商标、第15320271号“兄弟养殖”商标、第12374106号“兄弟文体”商标、第46760386号“兄弟烧烤龙虾 BROTHERS ROAST LOBSTER及图”商标、第7069415号“兄弟体育及图”商标、第26131579号“兄弟搬家及图”商标、第21790643号“兄弟搬家”商标、第9633686号“兄弟装饰”商标、第51595522号“兄弟石锅烤肉”商标、第12374094号“兄弟户外”商标、第10355126号“好兄弟”商标、第13067056号“兄弟姜汁”商标、第56630334号“兄弟串串 BROTHER CHUANCHUAN”商标、第12641151号“兄弟烂火锅”商标、第20314713号“兄弟运动”商标、第16676191号“兄弟e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已取得“兄弟铁锅炖”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十六至十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十二至十四、十六至十八存在交叉检索的服务,且均已成功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门头、门店内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五未能取得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十六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兄弟”,上述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十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十三、十四、十六相区分。各引证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服务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取得“兄弟铁锅炖”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的理由亦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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