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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93280号“CMDLAE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645号
2024-11-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3093280 |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骆驼滑雪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追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骆驼滑雪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093280号“CMDLAE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MDLAE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汽车”等。异议人引证其利害关系人广州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49612195号“骆驼装备CAMELUS”商标、第49763549号“骆驼CAMEL”商标、第49774286号“骆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其利害关系人广州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4643593号“骆驼CAMEL及图”、第29567129号“CAMEL及图”、第22762732号“骆驼之家”、第48515285号“CAMEL”、第38492729号“CAMELCROWN”、第24840597号“CAMELJEANS”、第37284254号“CAMELUS”,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56248283号“骆驼户外”,以及广州虎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48402349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汽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鞋”等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CMDLAEM及图”与异议人提交的“骆驼图形”系列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3280号“CMDLAE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美国骆驼滑雪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追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骆驼滑雪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093280号“CMDLAE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MDLAE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汽车”等。异议人引证其利害关系人广州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49612195号“骆驼装备CAMELUS”商标、第49763549号“骆驼CAMEL”商标、第49774286号“骆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其利害关系人广州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4643593号“骆驼CAMEL及图”、第29567129号“CAMEL及图”、第22762732号“骆驼之家”、第48515285号“CAMEL”、第38492729号“CAMELCROWN”、第24840597号“CAMELJEANS”、第37284254号“CAMELUS”,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56248283号“骆驼户外”,以及广州虎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48402349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汽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鞋”等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CMDLAEM及图”与异议人提交的“骆驼图形”系列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3280号“CMDLAE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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