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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75900号“QIYI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456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特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特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75900号“QIYI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IYIQ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水果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100165号“IQIY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及外观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第10235065号“爱奇艺IQIY及图”、第10235163号“爱奇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75900号“QIYI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特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特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75900号“QIYI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IYIQ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水果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100165号“IQIY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及外观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第10235065号“爱奇艺IQIY及图”、第10235163号“爱奇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75900号“QIYI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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