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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86992号“名都优品零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434号
2025-01-10 00:00:00.0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美和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美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186992号“名都优品零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都优品零食”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研究;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SO”、第14589119号“名创优品 MINI S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6992号“名都优品零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美和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美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186992号“名都优品零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都优品零食”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研究;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SO”、第14589119号“名创优品 MINI S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6992号“名都优品零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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