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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33976号“长诚劲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224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香芹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香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233976号“长诚劲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诚劲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涂料(油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污涂料;染料;颜料;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第19类“非金属纪念标牌;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3976号“长诚劲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香芹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香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233976号“长诚劲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诚劲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涂料(油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污涂料;染料;颜料;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第19类“非金属纪念标牌;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3976号“长诚劲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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