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759171号“SUPER NIUN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2926号
2025-04-10 00:00:00.0
申请人:覃明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创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9171号“SUPER NIUN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UPER NIUNIU”是英文加拼音组合构成的,与同期申请且初审公告的中文商标“超级妞妞”含义相对应,是企业在健身领域业务拓展的重点发展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4906号商标、第16252499号商标、第208231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创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9171号“SUPER NIUN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UPER NIUNIU”是英文加拼音组合构成的,与同期申请且初审公告的中文商标“超级妞妞”含义相对应,是企业在健身领域业务拓展的重点发展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4906号商标、第16252499号商标、第208231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