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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26524号“禾香万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6067号
2024-05-28 00:00:00.0
申请人:宁夏甄饰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26524号“禾香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6938号“禾香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禾香万家”构成,其中“禾香”泛指“禾香板”是一种新型的人造板材,包含“禾香”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26524号“禾香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16938号“禾香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禾香万家”构成,其中“禾香”泛指“禾香板”是一种新型的人造板材,包含“禾香”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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