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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65415号“TIMEL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95378号
2020-07-23 00:00:00.0
申请人:永恒护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5415号“TIMEL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6323号、第35442083号、第10031112号、第21189898号、第26953789号、第32150321号、第32169142号、第31637146号、国际注册第13744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外观构成、视觉效果、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九已被贵局驳回,目前处于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5415号“TIMEL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6323号、第35442083号、第10031112号、第21189898号、第26953789号、第32150321号、第32169142号、第31637146号、国际注册第13744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外观构成、视觉效果、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九已被贵局驳回,目前处于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九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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