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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64679号“佰岁鹊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0672号
2025-03-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464679 |
申请人:百岁鹊王(安徽)中医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64679号“佰岁鹊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696954号、第3407468号、第16897419号、第4338519号、第11562387号、第13960168号、第20819995号、第17928332号、第17922269号、第43957868号、第54607819号、第5462526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转让予申请人,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予百岁鹊王(安徽)中医连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64679号“佰岁鹊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696954号、第3407468号、第16897419号、第4338519号、第11562387号、第13960168号、第20819995号、第17928332号、第17922269号、第43957868号、第54607819号、第5462526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转让予申请人,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予百岁鹊王(安徽)中医连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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