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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2900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991号
2025-04-11 00:00:00.0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佳彤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佳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2900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能量饮料(不含酒精)”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8992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包括第32类“啤酒;果汁和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900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佳彤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佳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2900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能量饮料(不含酒精)”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8992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包括第32类“啤酒;果汁和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900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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