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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889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4749号
2025-01-10 00:00:00.0
申请人:表里山河(普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88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2号“LONG INE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77580号“LONGINES 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74907号图形商标、第19930535号“LONGINES及图”商标、第208152号图形商标、第19930536号“LONG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或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88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2号“LONG INE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77580号“LONGINES 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74907号图形商标、第19930535号“LONGINES及图”商标、第208152号图形商标、第19930536号“LONG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或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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