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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64040号“本田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40号
2025-03-06 00:00:00.0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国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王国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764040号“本田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田牛”指定使用于第7类“揉捻机(制茶工业用);杀青机(制茶工业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470号“本田”、第3165981号“本田BENTIA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离心机;耕作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轿车;摩托车;电动汽车”商品上的“本田”商标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64040号“本田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国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王国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764040号“本田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田牛”指定使用于第7类“揉捻机(制茶工业用);杀青机(制茶工业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470号“本田”、第3165981号“本田BENTIA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离心机;耕作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轿车;摩托车;电动汽车”商品上的“本田”商标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64040号“本田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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