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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91759号“金友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0886号
2025-03-18 00:00:00.0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盛晓华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62391759号“金友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99672号“全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50946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53190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621068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53297号“全友家居 绿色全友 温馨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638661号“全友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系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23659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非以正当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证明、(2011)崇证字第4150号《公证书》复印件;
3、相关批复复印件、行政判决书摘要、民事判决书摘要、商标裁定书;
4、资质证书、荣誉材料;
5、审计报告;
6、经销合同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无纺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布、帘子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首字字形相近,中间汉字相同,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盛晓华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62391759号“金友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99672号“全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50946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53190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621068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53297号“全友家居 绿色全友 温馨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638661号“全友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系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23659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非以正当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证明、(2011)崇证字第4150号《公证书》复印件;
3、相关批复复印件、行政判决书摘要、民事判决书摘要、商标裁定书;
4、资质证书、荣誉材料;
5、审计报告;
6、经销合同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无纺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布、帘子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首字字形相近,中间汉字相同,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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