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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21528号“奥德川ADC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7678号
2021-09-30 00:00:00.0
申请人:江西奥德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原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21528号“奥德川A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18949号“AOC”商标、第36721853号“AOC-WULIE”商标、第36717889号“AOC”商标、第7514134号“ADC”商标、第G1310402号“ADC88”商标、第7514136号“ADC”商标、第30753130号“安迪希ADX”商标、第9363340号“爱迪心A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核心识别内容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有相当高的知名度。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移动的金属温室、金属装甲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奥德川”、英文“ADC”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含有“ADC”,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西原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21528号“奥德川A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18949号“AOC”商标、第36721853号“AOC-WULIE”商标、第36717889号“AOC”商标、第7514134号“ADC”商标、第G1310402号“ADC88”商标、第7514136号“ADC”商标、第30753130号“安迪希ADX”商标、第9363340号“爱迪心A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核心识别内容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有相当高的知名度。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移动的金属温室、金属装甲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奥德川”、英文“ADC”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均含有“ADC”,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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