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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97243号“SUPBAR DAGG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418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艾迪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艾迪维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1597243号“SUPBAR DAG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BAR DAGG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雪茄;香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7069号“SUP及图”、第52489136号“SUPREME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8231541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雪茄;烟草;电子香烟”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SUPREME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雪茄;香烟”等商品与“服装”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亦有所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97243号“SUPBAR DAGG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艾迪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艾迪维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1597243号“SUPBAR DAG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BAR DAGG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雪茄;香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7069号“SUP及图”、第52489136号“SUPREME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8231541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雪茄;烟草;电子香烟”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SUPREME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雪茄;香烟”等商品与“服装”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亦有所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97243号“SUPBAR DAGG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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