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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86124号“ORDES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9116号
2024-08-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1286124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奥德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圣博食品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86124号“ORDES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03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03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查询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在中国的品牌运营授权书与发票;
2、被申请人产品在中国各大销售平台销售的网络打印页;
3、西班牙大使馆出具的有关被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企业信息页、申请人英国关联公司在英国被判令更名为08569679公司的文书;
5、授权许可协议;
6、2020至2022年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奶制品的卫生证书与2021年12月21日的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出口卫生证书申请书;
7、天猫ORDESA海外旗舰店打印页及经营者信息页;
8、ORDESA海外旗舰店网购订单汇总和购买评价;
9、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
10、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与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
11、福建必购乐供应链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
12、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与福建必购乐供应链有限公司之间的授权书、海关报关单、托运单;
13、福建必购乐供应链有限公司ORDESA小程序产品录屏;
14、被申请人与香港必购乐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京东及拼多多旗舰店授权书;
15、京东ORDESA母婴海外旗舰店内显示了答辩人品牌产品详情和购买评价打印页;
16、被申请人产品在拼多多上的售卖页;
17、2020至2022年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与香港必购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被申请人配方奶粉产品的交易文件;
18、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授权香港必购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跨境电商品牌运营商开设品牌旗舰店经营销售被申请人相关品牌的授权协议;
19、四川生科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页;
20、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拜访四川生科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报道;
21、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与四川生科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
22、2021年6月17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批件信息及被申请人与INDUSTRIAS LACTEASASTURIANAS, S.A.的关系证明;
23、被申请人参加2021年CBME展会的系列现场照片;
24、CBME展会主办方微信文章对答辩人产品的介绍(可信时间戳);
25、被申请人的相关品牌产品在中国的第三方媒体报道;
26、英国企业名称管理机构作出的名称变更决定、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决定和公告、及申请人的投资人公司被吊销和解散的公告;
27、高检行知监【202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8、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9、在先案例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17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许可协议与发票、京东、天猫国际及拼多多平台销售的网络打印页、展会照片、媒体报道等体现了复审商标及婴儿米粉米糊、婴幼儿营养品、奶粉等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圣博食品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86124号“ORDES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03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03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查询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在中国的品牌运营授权书与发票;
2、被申请人产品在中国各大销售平台销售的网络打印页;
3、西班牙大使馆出具的有关被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企业信息页、申请人英国关联公司在英国被判令更名为08569679公司的文书;
5、授权许可协议;
6、2020至2022年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奶制品的卫生证书与2021年12月21日的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出口卫生证书申请书;
7、天猫ORDESA海外旗舰店打印页及经营者信息页;
8、ORDESA海外旗舰店网购订单汇总和购买评价;
9、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
10、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与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
11、福建必购乐供应链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
12、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与福建必购乐供应链有限公司之间的授权书、海关报关单、托运单;
13、福建必购乐供应链有限公司ORDESA小程序产品录屏;
14、被申请人与香港必购乐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京东及拼多多旗舰店授权书;
15、京东ORDESA母婴海外旗舰店内显示了答辩人品牌产品详情和购买评价打印页;
16、被申请人产品在拼多多上的售卖页;
17、2020至2022年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与香港必购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被申请人配方奶粉产品的交易文件;
18、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授权香港必购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跨境电商品牌运营商开设品牌旗舰店经营销售被申请人相关品牌的授权协议;
19、四川生科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页;
20、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拜访四川生科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报道;
21、欧迪赛实验室有限公司与四川生科海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
22、2021年6月17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批件信息及被申请人与INDUSTRIAS LACTEASASTURIANAS, S.A.的关系证明;
23、被申请人参加2021年CBME展会的系列现场照片;
24、CBME展会主办方微信文章对答辩人产品的介绍(可信时间戳);
25、被申请人的相关品牌产品在中国的第三方媒体报道;
26、英国企业名称管理机构作出的名称变更决定、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决定和公告、及申请人的投资人公司被吊销和解散的公告;
27、高检行知监【202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8、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9、在先案例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17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许可协议与发票、京东、天猫国际及拼多多平台销售的网络打印页、展会照片、媒体报道等体现了复审商标及婴儿米粉米糊、婴幼儿营养品、奶粉等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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