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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094417号“CLOUD WH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2010号
2025-05-19 00:00:00.0
申请人:临沭县正昌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诺一(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94417号“CLOUD WH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24254A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杀虫剂用喷洒器;剃须刀;手动千斤顶;雕刻工具(手工具);剪刀;餐具(刀、叉和匙);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钻头(手工具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为“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动物剥皮用器具和工具;鱼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手动的手工具”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动的手工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启诺一(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94417号“CLOUD WH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24254A号“云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杀虫剂用喷洒器;剃须刀;手动千斤顶;雕刻工具(手工具);剪刀;餐具(刀、叉和匙);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钻头(手工具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为“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动物剥皮用器具和工具;鱼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手动的手工具”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动的手工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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