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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22967号“完美匠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322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楼上滋补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楼上滋补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422967号“完美匠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匠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唇膏;脱毛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949815号“完美”、第30774903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18614366号“完美芦荟胶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芦荟凝胶(护肤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2967号“完美匠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楼上滋补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楼上滋补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422967号“完美匠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匠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唇膏;脱毛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949815号“完美”、第30774903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18614366号“完美芦荟胶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芦荟凝胶(护肤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2967号“完美匠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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