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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37362号“亿岩清之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248号
2020-04-14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威龙集团包头市骄龙地热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元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7362号“亿岩清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80839号“清之道”商标、第21285354号“清之道”商标、第8334746号“亿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检验报告;宣传材料;销售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元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7362号“亿岩清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80839号“清之道”商标、第21285354号“清之道”商标、第8334746号“亿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检验报告;宣传材料;销售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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