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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80176号“巴尔虎之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33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巴尔虎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呼伦贝尔市楚拉乳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巴尔虎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呼伦贝尔市楚拉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80176号“巴尔虎之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尔虎之恋”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酸奶饮料;木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146号“巴尔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腌蘑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3355号“巴尔虎及图”、第37002117号“巴尔虎羊”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牛奶制品;木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0176号“巴尔虎之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呼伦贝尔市楚拉乳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巴尔虎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呼伦贝尔市楚拉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80176号“巴尔虎之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尔虎之恋”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酸奶饮料;木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146号“巴尔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腌蘑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3355号“巴尔虎及图”、第37002117号“巴尔虎羊”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牛奶制品;木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0176号“巴尔虎之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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