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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68959号“京东工业 CNL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7032号
2024-05-13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68959号“京东工业 CNL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0964号“中邮物流;CNP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及在先案例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CNLP”与引证商标外文“CNLP”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68959号“京东工业 CNL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0964号“中邮物流;CNP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及在先案例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CNLP”与引证商标外文“CNLP”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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