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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08693号“崂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511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欣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欣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08693号“崂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霏”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水(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崂山”、第17555796号“崂啤”及第25023710号“崂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崂”,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08693号“崂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欣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欣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08693号“崂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霏”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水(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崂山”、第17555796号“崂啤”及第25023710号“崂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崂”,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08693号“崂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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