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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19267号“塔道斯一九零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012号
2025-03-12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塔道斯(黑龙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塔道斯(黑龙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哈尔滨东方永兴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19267号“塔道斯一九零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道斯一九零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熟肉制品;鱼制食品;果酱”等。异议人引证其法定代表人仲兆敏在先注册的第20860986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冬菇;木耳;发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第13487649号“秋林•里道斯”商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仲兆敏在先注册的第3779144号“里道斯”商标、第40809528号“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汤;鱼(非活);果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秋林•里道斯”商标、“里道斯”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9267号“塔道斯一九零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塔道斯(黑龙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塔道斯(黑龙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哈尔滨东方永兴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19267号“塔道斯一九零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道斯一九零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熟肉制品;鱼制食品;果酱”等。异议人引证其法定代表人仲兆敏在先注册的第20860986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冬菇;木耳;发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第13487649号“秋林•里道斯”商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仲兆敏在先注册的第3779144号“里道斯”商标、第40809528号“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汤;鱼(非活);果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秋林•里道斯”商标、“里道斯”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9267号“塔道斯一九零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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