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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54511号“源展材料OMT ORIGIN MATERIALS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9198号
2022-07-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8954511 |
申请人:苏州源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睿联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4511号“源展材料OMT ORIGIN MATERIALS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9437号“ORI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47229号“枢途设计ORIGI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80086号“ORIGIN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70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026548号“ORIGIN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825561号“ORIGIN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014281号“ORIGIN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400862号“ORIGIN SUT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175121号“DJI ORIGIN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657419号“O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010834号“Q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7567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73993号“ORIG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73995号“ORIG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媒体报道、投标项目信息、购销合同及发票、电商平台入驻信息、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1年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2)第14090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2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地图绘制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至九均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OMT ORIGIN MATERIALS TECHNOLOGY”分别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的英文“ORIGIN DESIGN”、“ORIGIN STUDIO”、“ORIGIN NEW ENERGY”、“OMT”等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二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纺织品测试、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睿联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4511号“源展材料OMT ORIGIN MATERIALS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9437号“ORIG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47229号“枢途设计ORIGI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80086号“ORIGIN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70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026548号“ORIGIN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825561号“ORIGIN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014281号“ORIGIN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400862号“ORIGIN SUT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175121号“DJI ORIGIN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657419号“O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010834号“Q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7567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73993号“ORIG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73995号“ORIG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商标设计合同及发票、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媒体报道、投标项目信息、购销合同及发票、电商平台入驻信息、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1年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2)第14090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2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地图绘制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至九均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OMT ORIGIN MATERIALS TECHNOLOGY”分别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的英文“ORIGIN DESIGN”、“ORIGIN STUDIO”、“ORIGIN NEW ENERGY”、“OMT”等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二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纺织品测试、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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