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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73418号“海蒂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333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海蒂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海蒂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173418号“海蒂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蒂诗”指定使用于第10类“体脂监测仪;兽医用喂丸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467号“海蒂诗”、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8584号“HETTICH”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铰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HETTICH INTERNATIONAL”商标、“HETTICH”商标、“海蒂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73418号“海蒂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海蒂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海蒂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173418号“海蒂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蒂诗”指定使用于第10类“体脂监测仪;兽医用喂丸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467号“海蒂诗”、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8584号“HETTICH”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铰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HETTICH INTERNATIONAL”商标、“HETTICH”商标、“海蒂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73418号“海蒂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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