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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90290号“THESOUTHSI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592号
2022-12-22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国庆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国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390290号“THESOUTHSI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SOUTHSID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6类“提胸贴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登山用保暖茄克、爬山鞋”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90290号“THESOUTHSI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国庆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国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390290号“THESOUTHSI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SOUTHSID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6类“提胸贴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7178号“THE NORTH FACE”商标,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7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登山用保暖茄克、爬山鞋”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90290号“THESOUTHSI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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