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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87024号“JANCLOTH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0104号
2021-01-21 00:00:00.0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北寅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北寅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887024号“JANCLOTH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NCLOTHING”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捆扎用皮带”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7481号、第7163834号、第29834458号、第29834460号“JANSPOR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家常背包、背包、手杖、腰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JAN”,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87024号“JANCLOTH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北寅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北寅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887024号“JANCLOTH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NCLOTHING”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捆扎用皮带”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7481号、第7163834号、第29834458号、第29834460号“JANSPOR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家常背包、背包、手杖、腰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JAN”,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87024号“JANCLOTH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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