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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68365号“阿曼尼布朗BROWN AMAINE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666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得才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得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3868365号“阿曼尼布朗BROWN AMAIN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曼尼布朗BROWN AMAINE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童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第48784650号“ARMAN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27号“阿玛尼”、第833734号“ARMANI”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8365号“阿曼尼布朗BROWN AMAINE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得才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得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3868365号“阿曼尼布朗BROWN AMAIN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曼尼布朗BROWN AMAINE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童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第48784650号“ARMAN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27号“阿玛尼”、第833734号“ARMANI”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8365号“阿曼尼布朗BROWN AMAINE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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