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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61295号“Bioptis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43757号
2024-02-23 00:00:00.0
申请人:杰伯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自然循环私人有限公司
接收人:刘景玉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对第62761295号“Bioptis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102526A号“BIOISLAND”商标、第8449281号“BIOISLAND”商标、第41706231号“bioisland及图”商标、第51541464号“bioisland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BIOISLAND”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营养补充品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囤积知名品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11、申请人“BIOISLAND”及“佰澳朗德”产品进口合同、报关单、检疫证明、品牌授权书、公司官网页面、电商平台销售材料、销量排行情况、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用户评价等;
12、申请人维权情况;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2年0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蓝澈”、“蓝澈牧”、“蓝澈蓝胖子”、“NUTURELOOP”、“NEO-WOOD”等9件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虽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英文“BIO”,但其是一个常见的英语词根,表示生命、生物,亦经常被用作前缀,表示与生命、生物相关的事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自然循环私人有限公司
接收人:刘景玉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对第62761295号“Bioptis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102526A号“BIOISLAND”商标、第8449281号“BIOISLAND”商标、第41706231号“bioisland及图”商标、第51541464号“bioisland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BIOISLAND”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营养补充品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囤积知名品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11、申请人“BIOISLAND”及“佰澳朗德”产品进口合同、报关单、检疫证明、品牌授权书、公司官网页面、电商平台销售材料、销量排行情况、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用户评价等;
12、申请人维权情况;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2年0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蓝澈”、“蓝澈牧”、“蓝澈蓝胖子”、“NUTURELOOP”、“NEO-WOOD”等9件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虽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英文“BIO”,但其是一个常见的英语词根,表示生命、生物,亦经常被用作前缀,表示与生命、生物相关的事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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