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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34363号“怡本泉YIBENQ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506号
2022-12-29 00:00:00.0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琳其百货店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琳其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534363号“怡本泉YIBENQ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本泉YIBENQ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4886号、第1433142号“怡泉”、第11564068号“怡泉 1783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34363号“怡本泉YIBENQ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琳其百货店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琳其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534363号“怡本泉YIBENQ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本泉YIBENQ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4886号、第1433142号“怡泉”、第11564068号“怡泉 1783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34363号“怡本泉YIBENQ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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