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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21743号“杏花村德字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5027号
2025-03-24 00:00:00.0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1743号“杏花村德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19664号“杏花村酒 中华酒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79078号“杏旺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1743号“杏花村德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19664号“杏花村酒 中华酒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79078号“杏旺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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