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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37092号“百味露”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1442号重审第0000003983号
2020-08-20 00:00:00.0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1442号《关于第15837092号“百味露”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4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39882号关于第3715918号“百味园”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对第3715918号“百味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上对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依法撤销的事实予以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原异议人引用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已结合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被异议商标整体具有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1442号《关于第15837092号“百味露”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4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39882号关于第3715918号“百味园”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对第3715918号“百味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上对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依法撤销的事实予以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原异议人引用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已结合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被异议商标整体具有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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