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629137号“GUGG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71号
2025-02-12 00:00:00.0
异议人一: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果潮数码有限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果潮数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29137号“GUGG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GG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USB线”。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94686A号“GOOGL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字号有一定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一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330280号“G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商品电子标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古驰”、“GUCCI”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二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9137号“GUGG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果潮数码有限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果潮数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29137号“GUGG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GG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USB线”。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94686A号“GOOGL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字号有一定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一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330280号“G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商品电子标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古驰”、“GUCCI”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二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9137号“GUGG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