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6319528号“EAS 東亞前海證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3328号
2018-12-27 00:00:00.0
申请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19528号“EAS 東亞前海證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16958653号商标、第8755998号商标、第10578772号商标、第25630672号商标、第19212389号商标、第6131363号商标、第10428675号商标、第19095011A号商标、第1737196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19528号“EAS 東亞前海證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16958653号商标、第8755998号商标、第10578772号商标、第25630672号商标、第19212389号商标、第6131363号商标、第10428675号商标、第19095011A号商标、第1737196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