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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4461号“中钢联CENTRAL STEEL UN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013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中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中钢联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中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中钢联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014461号“中钢联CENTRAL STEEL UN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钢联CENTRAL STEEL UNI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加热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93688号、第64094986号“中钢”、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公告第64094986A号、第64477180号“中钢”、在先申请的第69600607号“中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板;电加热装置;火炉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钢”,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14461号“中钢联CENTRAL STEEL UN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湖北中钢联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中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中钢联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014461号“中钢联CENTRAL STEEL UN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钢联CENTRAL STEEL UNI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加热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93688号、第64094986号“中钢”、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公告第64094986A号、第64477180号“中钢”、在先申请的第69600607号“中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板;电加热装置;火炉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钢”,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14461号“中钢联CENTRAL STEEL UNI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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