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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89597号“BHP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0221号
2019-11-12 00:00:00.0
申请人:郑州星匠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仟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9597号“BH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910号“B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HPP及图”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仟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9597号“BH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910号“B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HPP及图”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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