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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37331号“奥迪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469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奥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铂润品牌营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迪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铂润品牌营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65837331号“奥迪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迪丝”指定使用在第25类“化妆舞会用服装;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6200号、第5149390号“奥迪”、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37443号“奥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37331号“奥迪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铂润品牌营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迪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铂润品牌营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65837331号“奥迪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迪丝”指定使用在第25类“化妆舞会用服装;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6200号、第5149390号“奥迪”、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37443号“奥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37331号“奥迪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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