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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16988号“圣萨帝SHENGSA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462号
2024-11-08 00:00:00.0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强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16988号“圣萨帝SHENGSA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萨帝SHENGSADI”指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家用电风扇;浴霸;冲水槽;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2260号、第26297077号“卡萨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6988号“圣萨帝SHENGSA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强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16988号“圣萨帝SHENGSA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萨帝SHENGSADI”指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家用电风扇;浴霸;冲水槽;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2260号、第26297077号“卡萨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6988号“圣萨帝SHENGSA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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