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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9425号“bbc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1463号
2022-06-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229425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英国广播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美胸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对第37229425号“bbc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21481号“BBC”商标、国际注册第918771号“BBC及图”商标、第14898715号“BBC”商标、第23529997号“BBC及图”商标、第23529996号“BBC”商标、第33407950号“BBC”商标、第3415643号“BBC WORLD”商标、国际注册第1003729号“BBC EARTH”商标、国际注册第1236036号“BBC BRIT”商标、第19203535号“BBC micro bi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二、请求认定申请人在第41类上的第829907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通过长期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至少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模仿和恶意抢注,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明显恶意,容易导致混淆,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3、BBC相关介绍资料;4、BBC全球服务公司网站首页及2005-2006年度总结;5、BBC制作的部分纪录片列表及相关介绍、报道;6、腾讯视频、优酷视频等网站截图;7、媒体报道资料;8、BBC英伦网的首页相关内容及报道;9、BBC在各个社交网络上的页面;10、BBC在与中国网站合作的英语学习页面;11、BBC出版物相关资料及销售情况;12、2007-2010年度BBC网站在中国的月访问量;13、2005-2012年度BBC财务数据概要;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公告牌;导航仪器;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电插座;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无线电设备;录像机;照相机(摄影);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电池;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娱节目;教育;电视和无线电节目;电影和声像制品的制作;展示和出租;教育和培训材料的制作和出租;出版服务;表演节目和音乐会的组织制作和演出;组织比赛和活动;组织商业;文化;教育与娱乐展览;教育考核;语言教学;提供语言学校和语言课程;无线电和电视广播设备的出租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巴黎公约》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bbcc”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中显著识别文字“BB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虽然双方商标并存于第9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六、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美胸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对第37229425号“bbc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21481号“BBC”商标、国际注册第918771号“BBC及图”商标、第14898715号“BBC”商标、第23529997号“BBC及图”商标、第23529996号“BBC”商标、第33407950号“BBC”商标、第3415643号“BBC WORLD”商标、国际注册第1003729号“BBC EARTH”商标、国际注册第1236036号“BBC BRIT”商标、第19203535号“BBC micro bi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二、请求认定申请人在第41类上的第829907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通过长期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至少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模仿和恶意抢注,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明显恶意,容易导致混淆,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3、BBC相关介绍资料;4、BBC全球服务公司网站首页及2005-2006年度总结;5、BBC制作的部分纪录片列表及相关介绍、报道;6、腾讯视频、优酷视频等网站截图;7、媒体报道资料;8、BBC英伦网的首页相关内容及报道;9、BBC在各个社交网络上的页面;10、BBC在与中国网站合作的英语学习页面;11、BBC出版物相关资料及销售情况;12、2007-2010年度BBC网站在中国的月访问量;13、2005-2012年度BBC财务数据概要;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公告牌;导航仪器;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电插座;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无线电设备;录像机;照相机(摄影);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电池;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娱节目;教育;电视和无线电节目;电影和声像制品的制作;展示和出租;教育和培训材料的制作和出租;出版服务;表演节目和音乐会的组织制作和演出;组织比赛和活动;组织商业;文化;教育与娱乐展览;教育考核;语言教学;提供语言学校和语言课程;无线电和电视广播设备的出租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巴黎公约》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bbcc”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中显著识别文字“BB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十,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虽然双方商标并存于第9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六、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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