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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8263号
2023-11-21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童思惠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童思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無比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杀菌清洁剂;擦洗溶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無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牙膏”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3、5、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無比膏”、“無比滴”、“MOPIDICK”商标,被异议人及其原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虽然被异议商标转让至被异议人名下,但如果允许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以上述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后转让给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会使其囤积商标牟利的意图得以实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童思惠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童思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無比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杀菌清洁剂;擦洗溶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9号“無比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牙膏”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3、5、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無比膏”、“無比滴”、“MOPIDICK”商标,被异议人及其原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虽然被异议商标转让至被异议人名下,但如果允许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以上述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后转让给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会使其囤积商标牟利的意图得以实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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